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8民终14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博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纺织南路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市大观区集贤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南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市宜秀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北部新城政务大楼2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君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市大观区集贤街道办事处、安庆市宜秀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人事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20)皖0811民初32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书,指令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一、2019年***首次起诉时,原审法院以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为由下达不予受理裁定书,后经***上诉,二审法院裁定该案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该裁定书有效。二、原审法院以诉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书,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等问题。从相关规定来看,***退休后因与1996年之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待遇而发生的纠纷仍属于劳动争议类型案件;因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因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出现争议,也属于劳动争议类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论是行政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丢失职工人事档案,侵害了职工享有社会保险福利等社会经济生活权利,给职工造成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失,构成了侵权行为,人民法院理应予以司法救济,由此可见,本案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符合起诉条件。综上,请求查明本案案件情况,维护***的合法利益。
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安庆市大观区集贤路街道办事处辩称:请求维持原裁定。
安庆市宜秀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辩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的规定,用人单位指企事业单位,而安庆市宜秀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系国家机关,主体不适合。本案中,***诉求退休待遇损失和精神抚慰金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范围。综上,***的诉求不属于劳动争议,不符合起诉条件,一审裁定正确。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市大观区集贤街道办事处、安庆市宜秀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补办***的工作人事档案材料;2、判令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市大观区集贤街道办事处、安庆市宜秀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赔偿因丢失***工作人事档案的退休待遇损失384000元(2000元/月×12月×16年);3、判令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市大观区集贤街道办事处、安庆市宜秀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因丢失***工作人事档案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市大观区集贤街道办事处、安庆市宜秀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规定:“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本案中,安庆市大观区集贤街道办事处及安庆市宜秀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非上述规定所指企事业单位范畴,***要求上述两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因档案丢失造成的相关损失和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遂裁定:驳回原告***对被告安庆市大观区集贤街道办事处、安庆市宜秀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复函答复,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上述规定明确了企事业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并未对机关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情形另作规定,并且已经明确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案件,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原审法院以安庆市大观区集贤街道办事处和安庆市宜秀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并非企事业单位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依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20)皖0811民初320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