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天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15执79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天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傅黎光,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江夏大道邬树村1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北天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作出(2019)鄂0115民初4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天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8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1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344.5元,执行费2248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及银行存款等财产均在银行设定抵押担保或被查封、冻结,本案无处置权,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予以限制高消费惩戒,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证结果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执行员***
书记员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