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15执793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天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黄孝河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741762264K。
被执行人: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江夏大道邬树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553936538E。
申请执行人湖北天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作出(2019)鄂0115民初4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天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天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8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1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344.50元,执行费22488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吕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