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华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北天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2民初12096号
原告:武汉华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汉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天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div>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华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天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华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华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华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64元,减半收取3,932元,由原告武汉华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