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财保43号
申请人:湖北天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741762264K。
法定代表人:高玉良,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从权,广东钧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世纪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67424917E。
法定代表人:陈学明。
申请人湖北天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向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湖北世纪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予以查封,保全金额1150万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担保金额1150万元。2022年8月16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天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世纪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提供有关证据。对于申请人提供线索并经本院查证属实的被申请人财产,准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湖北世纪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详见财产清单】,保全价值以1150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天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葛顺
书 记 员 邓朦
附财产线索:
房屋坐落:武汉市江夏区金口大道与凤凰台街交汇处新长江香榭国际城
合同备案号:夏200067610、夏200067611、夏20067612、
夏20067613、夏20067614、夏20067615、夏20067616、
夏20067617、夏200265570、夏200265571、夏200265572、
夏200265573、夏200265574、夏200265575、夏200265909、
夏200265910、夏200265911、夏200265912、夏200265913、
夏200265914、夏200265915、夏200265916、夏200265917、
夏200265918、夏200265983、夏200265984、夏200265985、
夏200265986、夏200265987、夏200265988、夏200265989、
夏200265990、夏200265991、夏200265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