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81民初3061号
原告:湖北长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582484219M。
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南湖街道办事处十里铺社区麻白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天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741762264K。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路l09#。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长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天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湖北长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天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湖北长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长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天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798元(简易程序),由原告湖北长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骆 乔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