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萍乡市森林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湖北天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赣0313执保439号 萍乡市森林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湖北天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人萍乡市森林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天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赣0313民初146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已采取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对被申请人湖北天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3202********予以额度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8482.68元;在招商银行的账户1279********予以额度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4122.22元;在华夏银行的账户1115********予以额度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1258.93元;在兴业银行的账户4161********予以额度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711.90元,上述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9月8日起至2023年9月7日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案以部分保全结案。 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延长保全期限;逾期提出申请,视为放弃该项权利并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失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