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高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高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402号
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城南五路龙环地段。
法定代表人彼得·沃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志超,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赵堂辉,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高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石牌岭310号。
法定代表人刘抗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高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916元,由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友芬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汤西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