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30民初2701号
申请人:北京耘达盛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镇区瀛顺路**兴海大厦**106。
法定代表人:吴红兵,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中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汉北路**九运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张文俊,总经理。
原告北京耘达盛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耘达盛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500799.55元的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其名下的等值资产。申请人北京耘达盛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湖北中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500799.55元的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等值资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耘达盛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春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艳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