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92民初1072号之一
原告:江苏贡舜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20843759925,住所地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八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17957483C,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北路34号九运大厦12楼1202、12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贡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江苏贡舜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贡舜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贡舜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6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264元,由原告江苏贡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严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