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顺旺和运输有限公司

深圳市顺旺和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民终12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顺旺和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楼岗大道一号天立科技大厦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9848506X1。
法定代表人:李翠娥,执行(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振华,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2259683。
法定代表人:郭振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丽娴,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军,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顺旺和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7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深圳市顺旺和运输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供电设施损坏维修费用850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深圳市顺旺和运输有限公司一审诉请判令: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其供电设施损坏维修费用85000元;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
一审判决主文: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深圳市顺旺和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9200元。二、驳回深圳市顺旺和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深圳市顺旺和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713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2元。
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详见一审判决书)予以确认。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真空开关工作原理(百度知道检索打印件),证明真空开关不能维修,只能整个更换;二、惠州市大亚湾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被上诉人对上述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并称该《证明》未有公司盖章。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是否应向上诉人赔偿涉案供电设施损坏维修费用85000元。
上诉人主张涉案事故导致案外人惠州市惠阳华茂石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茂石场”)的真空开关受损以致无法修复只能更换,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赔偿涉案供电设施损坏维修费用85000元。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双方签订的《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十三条第三款载明:“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后,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任何赔偿项目及金额,对保险人均不具有约束力,保险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重新核定损失金额或拒绝赔偿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本院认为,该条款不违反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上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在赔偿华茂石场维修费用前通知被上诉人且取得被上诉人书面同意,依照双方合同约定,该行为对被上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上诉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重新核定损失金额,一审采纳被上诉人关于按照德恒正公估保险损失评估报告核定的金额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同时,上诉人一、二审提交的证据均未能证明涉案事故导致华茂石场的真空开关严重受损并且只能更换,其关于实际受损金额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深圳市顺旺和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9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顺旺和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卢艳贝
审判员  刘 燕
审判员  许海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超凡
书记员  高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