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顺旺和运输有限公司

01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顺旺和运输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粤0308行审333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子林紫竹七道**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6939513773。
负责人于宝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华,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延芳,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深圳市顺旺和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茶光路**一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9848506X1。
法定代表人冯绍义。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交罚决第ZD0281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顺旺和运输有限公司存在“车辆违法超限(超重)运输”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仍不履行决定书,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深交罚决第ZD0281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晓 露
审判员 冯 久 莉
审判员 李 欣 怡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范颖(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