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顺旺和运输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顺旺和运输有限公司、深圳市鑫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民初5618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7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
委托代理人:欧洁红,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顺旺和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茶光路**一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9848506X1。
法定代表人:冯绍义,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鑫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丽水路西湖林语名苑**108信用代码91440300062720273L。
法定代表人:龚雪华,执行董事。
被告:莫国华,男,汉族,1978年8月27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湖南省桃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深圳市顺旺和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鑫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莫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减交、免交、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晓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子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