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01民初6944号
原告:***,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站,天津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大和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福安大街新文化花园新丽居2-D-401室。
法定代表人:马国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宝祥,该公司职工。
被告:丰田通商(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八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近藤隆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庄,广东敬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雪,该公司人事部职员。
原告***与天津市大和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丰田通商(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尹一凡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一凡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