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04民初1548号
原告***。
被告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广开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广开四马路52号兴云里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972523865。
负责人魏云,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苏玉楠,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河东区华兴道与华秀道交口东侧福建大厦1006。
负责人冯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剑,该公司运营部职员。
被告丰田通商(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83号世纪都会商厦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00914076P。
法定代表人KDNDOTAKAHIRO,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桂琴,该公司人事总务部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广开分公司、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丰田通商(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 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贺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