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执1034号
申请执行人:丰田通商(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绵贯辰哉。
被执行人: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
法定代表人:侯小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苏1191民初7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56084.01元,并负担执行费374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59825.0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仁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姚兆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