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24执恢272号
申请执行人:竹溪县飞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竹溪县城关镇鄂陕大道229号。
法定代表人:凌海,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474768763X1。
委托代理人:孟君迪,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金全,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代理人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申请执行,执行和解,代领取执行款项等所有事务。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镇建设局家属楼东侧单元502室。公民身份证号码:42032419********。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竹溪县飞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鄂0324民初1254号民事调解书和(2021)鄂0324执391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向申请人偿还工程款149481.7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了还款计划书(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定于2021年12月30日前还20000.00元、2022年1月30日前还30000.00元、4月30日前付清。申请执行费2142.00元,被执行人已在本院(2021)鄂0324执391号执行案中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0)鄂0324民初12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静
审判员 贺荣明
审判员 赵昌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