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24执391号
申请执行人:竹溪县飞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竹溪县城关镇鄂陕大道229号。
法定代表人:凌海,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474768763X1。
委托代理人孟君迪,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金全,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申请执行、执行和解、代领执行款项代收法律文书等所有事务。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城关镇建设局家属楼东侧单元502室。公民身份证号码:。
本院在执行竹溪县飞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鄂0324民初125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竹溪县飞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并于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立即偿清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49481.70元、承担受理费194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定于2021年6月5日前偿清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和受理费。申请执行费2142.0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0)鄂0324民初12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静
审判员 贺荣明
审判员 赵昌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