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奥西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襄阳市金石花包装有限公司与湖北省奥西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6民终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襄阳市金石花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东辉,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奥西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卢朝辉,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襄阳市金石花包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省奥西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纠纷一案,不服谷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4)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襄阳市金石花包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襄阳市金石花包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襄阳市金石花包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襄阳市金石花包装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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