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奥西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奥西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十堰长江造型材料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775号原告湖北省奥西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谷城县石花镇武当路63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朝辉,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撤诉、调解。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撤诉、调解。被告十堰长江造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白浪东路89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原告湖北省奥西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长江造型材料有限公司一案,原告湖北省奥西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北省奥西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十堰长江造型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2844元,由原告湖北省奥西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564.2元,退还1279.8元。审判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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