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4民初4111号
原告:深圳市精攻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楼村社区楼明路口***工业园B1栋第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W7E01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工业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58056286G。
法定代表人:***图,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精攻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精攻钢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精攻钢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