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4民初4110号
原告:四川省思创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沙渠镇工业大道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9MA61XW0KX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工业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58056286G。
法定代表人:***图,总经理。
原告四川省思创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9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思创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思创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