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181民初6460号
原告:浙江某某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名都花园。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某某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8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某幕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