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83民初189号之二
原告:***,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洲,内江市东兴区郭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力夫,内江市东兴区郭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志德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355号1栋8层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2278319G。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
原告***诉被告四川志德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志德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诉讼保全费620元,共计1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魏吉方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凌伊
书 记 员 曾茂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