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志德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五府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志德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渝0117执保22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五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联系地址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志德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五府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志德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五府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志德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两江中心支公司为本次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足额担保。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2)渝0117执保171号执行裁定书。重庆五府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院依法作出了(2022)渝0117民初217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渝0117执保171号执行裁定书对四川志德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720504.02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员*瑶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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