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民初2171号
原告:重庆五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办处黑岩村八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626670637。
法定代表人:陈孝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元,重庆邦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新珉,重庆邦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志德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355号1栋8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2278319G。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董事长。
原告重庆五府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志德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3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五府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0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五府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五府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5.04元,减半收取计5502.52元,由原告重庆五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安国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杨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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