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志德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志德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5091号
原告:四川志德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物候武侯区武兴五路355号1栋8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2278319G。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强,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君珂,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电梯楼层20-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624841XK。
负责人:何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芳,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金祥,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干溪子路9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67613894XR。
负责人:高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芳,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金祥,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志德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志德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志德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志德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志德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忠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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