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29648号
原告:四***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兴五路355号1栋8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2278319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君珂,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4层02,03号、15层、16层03,04号,18层06A、19层01,02号、20-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624841XK。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路9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67613894XR。
负责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四***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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