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82民初1090号
原告:***富城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珠山镇民族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蔡昌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发明,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安陆市碧涢东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吴红俊,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城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富城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城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87元,减半收取5393.50元,由原告***富城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爱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冬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