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县富城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瑞丰置业有限公司、宣恩县富城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2825执1083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瑞丰置业有限公司,住宜昌市开发区珠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769885094。
被执行人:***富城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湖北省***,住湖北省***珠山镇民族路**码91422825744629098J。
本院在执行宜昌瑞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富城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宜昌瑞丰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沈昌坐向其支付款项2490918元,同时承担本案案件执行费27309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私下达成和解,现申请人已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国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尹朦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