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县富城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湖北省宣恩县富城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5民初2215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职业,住湖北省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传圣,湖北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省宣恩县富城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宣恩县珠山镇民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744629098J。
法定代表人:蔡昌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铃萍,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诉被告湖北省宣恩县富城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30元,减半收取2515元。
审判员  苏学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谢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