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首翔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02民初296号
原告: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丹梓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40300708463684L。
法定代表人:汪大维,经理。
被告:河南首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夏耕路中兴科技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410400MA3X7FQC5E。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首翔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7127元,减半收取8563元,由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张文革
审判员  高俊营
审判员  顾世法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