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亿柏国际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948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丹梓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63684L。
法定代表人:汪大维。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亿柏国际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一道**创维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0453513X。
法定代表人:WANGGEORGEZHIHAI。
上诉人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亿柏国际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4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珠
审判员 刘  雁  兵
审判员 钱    松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玉寒(兼)
书记员 颜萍萍(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