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10461号 原告:陕西***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沣惠北路94号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建工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53元,法院减半收取7426.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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