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4民初478号 原告:***和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前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建工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西安市莲湖区沣惠北路94号厂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和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前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达,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预交21080元,减半收取10540元,由***和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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