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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秦岭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迅邦达服务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陕0404民初111号 原告: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讯邦达服务分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咸新区内。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秦岭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西安市草堂旅游度假区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讯邦达服务分公司与被告西安秦岭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讯邦达服务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西安秦岭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讯邦达服务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25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迟支付服务费的资金占有使用费(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30日起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2年6月30日为20969.78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机场商务服务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贵宾服务,服务期限1年,服务费用为250000元/年,被告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用。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贵宾服务直至《机场商务服务合作协议》到期,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用,在此期间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至今仍未履行任何付款义务。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机场商务服务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和其他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在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支付服务费用无果的情况下,为保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西安秦岭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辩称,对合同内容无异议。 原告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讯邦达服务分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机场商务服务合作协议》1份、陕西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微信聊天记录13张,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西安秦岭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4月28日,甲方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讯邦达服务分公司与乙方西安秦岭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签订《机场商务服务合作协议》1份,合同期限自2020年5月3日起至2021年5月2日止。并对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进行了约定。第三条费用及结算约定:1.本协议期内合同额为250000元……2.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应于2020年4月25日前开具与应缴费用等额的6%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乙方应于2020年4月30日之前,以人民币为结算币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一次性缴纳协议费用250000元。 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对欠付的250000元无异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资金占有使用费,应以250000元为基数,自违约之日即2020年4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西安秦岭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讯邦达服务分公司给付250000元及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预交5365元,减半收取2682.5元,由西安秦岭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四十六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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