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15749号 原告: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5年3月27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楼。 原告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查,2022年9月5日,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与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作出市劳人仲案字(2022)第275号仲裁裁决书。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与**分别起诉至本院,本院以(2022)陕0104民初15749号、15841号案件受理。 本院认为,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与**分别起诉的劳动争议两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争议,两案的诉讼标的相同,为案件裁判的统一,将本案并入(2022)陕0104民初15841号原告**与被告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2022)陕0104民初15749号原告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并入(2022)陕0104民初15841号原告**与被告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叶娟娟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