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悦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1523号 申请人:陕西翔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西安悦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陕西翔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悦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翔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2021)陕0113民初3087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悦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89349.35元或查封被申请人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悦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相当于289349.35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的金额总和以289349.35元为上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翔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悦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89349.35元的冻结或对被申请人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悦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相当于289349.35元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睿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