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洲坝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92民初564号
原告:湖北中煤地新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友谊大道与民主大道交汇处(东锦新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罗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敏,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东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二路石板溪****。
法定代表人:史绍芹,该公司经理。
原告湖北中煤地新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东日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大、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浴阳
审 判 员 胡 丹
人民陪审员 张汉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