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东日实业有限公司

湖北中煤地新奥建设有限公司与宜昌东日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葛洲坝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92民初564号之一
原告:湖北中煤地新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友谊大道与民主大道交汇处(东锦新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罗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敏,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东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二路石板溪****。
法定代表人:史绍芹,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三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iv>
法定代表人:赵献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书定,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骏,该公司员工。
原告湖北中煤地新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东日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三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2020年12月10日,湖北中煤地新奥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中煤地新奥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中煤地新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张浴阳
审 判 员  胡 丹
人民陪审员  张汉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吴莹
书记员陈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