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704执123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华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鄂州市宏楼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湖北华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鄂州市宏楼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鄂州市宏楼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鄂州市宏楼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华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59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6785.00元,但被执行人鄂州市宏楼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鄂州市宏楼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章冲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