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704民初1496号
原告:武汉远航伟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972号4厅409号。
法定代表人:丁华刚,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园,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华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花湖街华山村。
负责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远航伟业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华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武汉远航伟业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湖北华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武汉远航伟业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远航伟业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281元,减半收取7640.5元,由武汉远航伟业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健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