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9005民初1704号
原告: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萍,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华新水泥(宜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德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新水泥(宜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华新水泥(宜昌)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的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6元,减半收取计1558元,由原告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胡婷婷
书记员*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