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103民初356号
原告:***,男,1981年2月18日生,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荣华,云南太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菲,云南太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程余,男,1984年5月4日生,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鄂州市华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51046106D,住所地鄂州市武昌大道东段江东花园1号楼3层3号。
法定代表人:苏开,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蒿,云南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亚飞,云南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85594C,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温爱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哓波,男,1985年7月4日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程余、鄂州市华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5元,依法减半收取6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正楼
人民陪审员 方碧苍
人民陪审员 刀勒龙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