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04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承德金隅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北马圈子镇御马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478865130XK。
法定代表人:蔡金山,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磁县鑫宝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时村营乡陈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7557671709E。
法定代表人:魏宝生,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承德金隅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磁县鑫宝化工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804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技术服务费224400.00元,违约金56399.20元,诉讼费2534.96元,负担执行费4150.01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0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0年4月17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
三、2020年7月27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2020年7月30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财产;
五、2020年9月27日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六、依法将被执行人磁县鑫宝化工有限公司法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0804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国军
审判员 赵雅洲
审判员 马云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任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