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金隅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承德金隅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永通建筑装饰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09)鹰执字第49-1号
申请执行人承德金隅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原承德安得矿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0月1日更名为承德金隅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永通建筑装饰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鹰民初字第2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本院于2009年5月6日作出中止执行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被执行人已向其履行了744773.50元,剩余部分标的申请执行人予以放弃,并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8)鹰民初字第22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刘永祥
书记员 :王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