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金隅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兴康拓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某某隅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4民初631号
原告:北京兴康拓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8128。
法定代表人:董桂丹,经理。
被告:***隅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北马圈子镇南马圈子村。
法定代表人:张士东,董事长。
原告北京兴康拓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隅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兴康拓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兴康拓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兴康拓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3.96元,减半收取计1566.98元,由原告北京兴康拓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肖永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邹 婧
书 记 员 唐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