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金隅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承德金隅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黄骅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804民初47号 原告:承德金隅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被告: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黄骅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承德金隅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黄骅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承德金隅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承德金隅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98.32元,减半收取计3149.16元,由原告承德金隅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