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0126执521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弥勒市磷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兴,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2月18日生,汉族,昆明市五华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本院在执行云南弥勒市磷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 勇
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
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明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