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08民初1290号
原告:北京电子工程总体研究所(航天科工防御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50号85-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大勇,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颖慧,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庆芳,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8年11月21日出生。
被告:宋涛(兼**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
原告北京电子工程总体研究所(航天科工防御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电子工程研究所)与被告**、宋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子工程研究所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颖慧、秦庆芳与被告**、宋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电子工程研究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宋涛立即腾退位于北京市永定路×号×区×楼×单元×层×号房屋并返还给我方。2、本案诉讼费由**、宋涛承担。事实与理由: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号×区×楼×单元×层×号房屋属于中国长峰机电技术研究院所有,我单位是上述房屋的使用权单位,享有该房屋占有、使用、调配权利。**、宋涛自2014年起擅自占用上述房屋,且至今拒绝交还我单位,其行为严重侵害了我单位的合法权益,故起诉到法院。
**、宋涛辩称,多年来,我们一直向电子工程研究所提出诉求,但对方都拒绝接受。我们是重组家庭,宋涛带着一个女儿,**带着一个儿子及老母亲。宋涛是一个下岗职工,长期没有工作,已经53岁了,**也是临时工,**的母亲年老多病,去年刚刚做了眼部手术,视力模糊。**的儿子也是临时工,宋涛的女儿还在上职高。**母亲承租的公房位于海淀区永定路×号×楼×单元×层×号,系两居室,40平方米,因为没有地方居住才占用了诉争房屋。诉争房屋之前由一个大学生居住使用,他搬走的时候拜托**照顾诉争房屋。当时**就与电子工程研究所行政处的杨处长简单说明了情况。**一直负责打扫诉争房屋的卫生。因为孩子逐渐长大,诉争房屋也未上锁,我们就在2012年、2013年搬进了诉争房屋。搬进去的时候,房屋已经很破了,我们还进了了简单装修,也一直在交诉争房屋的水电费。**的姥爷是电子工程研究所的创始人之一,**的奶奶1937年参加过长征,我们的祖辈为新中国的创立和电子工程研究所的成立流下了最后一滴血,现在他们的后辈居无定所,所以我们请求法院让我们继续居住在诉争房屋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查,**与宋涛系夫妻关系。电子工程研究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及证明,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海淀区永定路×号×区×楼所有权人系中国长峰机电技术研究设计院,证明由中国长峰机电技术研究设计院房地产处于2015年11月11日出具,载明:“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号×楼×单元×层×号住房的产权属于我院,此住房由我院所属单位北京电子工程总体研究所使用,北京电子工程总体研究所拥有此住房的占用、使用、调配的权利。”**、宋涛称对产权信息不了解。
经法庭询问,**、宋涛表示其现确占有、使用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号×区×楼×单元×层×号房屋(以下简称×号房屋);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号×区×楼×单元×层×号房屋(以下简称×号房屋)系**母亲承租的公租房,现由**母亲及子女居住。因家庭人口较多,×号房屋无法妥善居住,方才占用了×号房屋。**、宋涛提交航天部二院第二总体设计部部史二部主要领导任职表、张立中同志生平、革命军人证明书及照片4张,证明**姥爷是二部之前的主要领导之一,**爷爷是烈士。电子工程研究所对上述证据关联性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事实,电子工程研究所作为涉案房屋的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要求**、宋涛将涉案房屋腾空后返还,对于电子工程研究所要求**、宋涛立即腾退×号房屋并返还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宋涛以家庭居住困难为由拒付腾退,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宋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号×区×楼×单元×层×号房屋腾退并交还北京电子工程总体研究所(航天科工防御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北京电子工程总体研究所(航天科工防御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已预交,由**、宋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许 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魏明玮